市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受交通局委托负责对市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不具备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和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的,不得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验收
第五条 凡在我省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建立与项目检测要求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1、投资规模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或投资规模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的养护改造工程;
2、施工、监理单位所属的检测机构已取得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等级证书》。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的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其他检测机构。
第六条 取得《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根据工地现场的条件,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检测活动,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试验检测机构对其建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管理,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
第七条 工程开工前,符合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试验室,并申领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
由省交通厅质监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申报单位向省站提出申请,由省站组织核查,合格后颁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由市交通局质监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申报单位向市站提出申请,由市站组织核查,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
第八条 不具备条件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施工、监理单位办理委托试验手续后,将有关手续报送相应的质监站,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质监站确认后,受委托单位可从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第九条 申请工地试验室验收应提交如下材料(1式1份):
1、验收申请表;
2、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证书副本);
3、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
4、 对外委托试验参数需提供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5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除提供以上资料还须提供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委托合同;
6、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7、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