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放企业税后留利分配权限的通知
(京财工[1992]1735号 1992年9月21日)
市属各有关总公司(局、办),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促进企业自觉转换经营机制,现对企业税后留利的管理办法做如下修订:
1.市财政部门今后不再核定企业税后留利中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
2.企业税后留利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由企业在确保国有净资产(资产减负债)保值、增值和生产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实行“总挂总提”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税后留利除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支出外,可以用于生产发展和职工集体福利两个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个人奖励。实行总挂分提或没有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税后留利在保证生产发展和职工集体福利的同时,可以按规定用于职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