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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招投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二)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文件如有授权书的,须提供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的公证书。采用其他印章的作废标处理。
  (三)投标书附录有关内容以补遗书形式进行调整时,应在补遗书中附修改后的投标书附录。
  五、关于备案信息管理的问题
  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信息与投标人应用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的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财务状况表、拟为本合同工程配备人员情况表、拟投入本合同工程主要人员情况表、拟投入本合同工程主要人员经历表、企业代表工程表和企业在建工程表不一致的,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应视同投标人投标文件部分缺失处理。
  六、关于投标人资格的问题
  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
  七、有关确认函件的问题
  招标人发出的所有澄清函、补遗书、中标通知书和与投标人往来函件均应取得投标人在24小时内书面回执,且上述所有函件应同时抄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关于清标的问题
  (一)招标人在清标时发现以往未发生的案例时,应在评标前报告交通主管部门。
  (二)各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及扣分要求应纳入资审和清标资料。
  九、关于资审和评标的问题
  (一)招标人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开展资格评审或评标工作前,应组织参加评审的专家认真学习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评审专家手册中有关规定。
  (二)资格评审委员会或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有些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问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实行实名投票进行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意见,并记录在评标报告中。
  (三)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各单项打分为满分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四)评标委员会对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项目的投标文件评审时,除评标价得分外,对投标文件各单项打分可低于其权重分的60%,但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十、其他问题
  (一)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公证机构在开标、清标和评标工作阶段,应加强对各投标人投标保函和公证书真实性的检查。在合同签订阶段应注意对履约保函真实性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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