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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招投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招投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交招〔2006〕16号)


各市交通局、各市港口管理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期,由于交通建设市场竞争日趋加剧,钢材等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大,部分项目因征地拆迁等多种原因开工日期延后,投标人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等实际情况,造成交通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放弃中标情况和投诉事项呈增多趋势;交通项目招标内容的多样化,部分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多,项目的技术难度加大,而部分招标项目因废标较多造成竞争性不足;以及实际工作中对交通项目招标文件范本部分条款理解不同的具体情况,为解决各单位在交通招投标工作中遇到的上述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提出《交通招投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并随文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今后的招投标工作中遵照执行,确保交通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规范。
  特此通知。
  附件:《交通招投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〇〇六年七月三十日

交通招投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有关废标的问题
  (一)交通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和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初步评审主要条件中应当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投标文件中投标书、投标书附录、投标担保、授权书、工程量清单、投标书附表、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必须逐页签字(小签)外,对投标文件中其它部分内容的小签不作要求,并不得以此为废标。
  (二)交通项目招标活动一般应召开标前会,澄清并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和现场考察后可能提出的涉及投标和合同方面的任何问题,尽可能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解释以减少废标。对于重新招标项目,应当召开标前会,招标人应在标前会上告知各投标人招投标活动中可能废标的情况。
  (三)投标人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清单编号和计量单位错误时应予澄清;对于多报的工程细目报价或工程细目报价中增加的部分从评标价中予以扣除;对于修改了工程数量的工程细目报价按招标文件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得出的合价予以修正,评标价作相应调整。但修正后的最终报价与原报价相比偏差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允许偏差以上者,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在允许范围内的作细微偏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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