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公司化经营的标准是:(1)车辆产权属于运输企业所有;(2)司乘人员应是企业按照《
劳动法》管理的职工或是按《
公司法》产生的股东;单车营收全部上交企业,司乘人员不参加单车利润分配;(3)运输企业统一经营管理车辆,并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和安全管理责任;(4)不以挂靠、承包、租赁等任何方式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经营权,客运班线实行规范经营、优质服务。
二、强化政策引导,加快道路客运结构调整步伐
1、鼓励改造班线与线路发展挂钩。
(1)鼓励公司化经营的班线,在申请增车、增班给予政策扶持。凡线路一端只有一家经营主体,申请增班不增车或增车增班的,经过公示后,运管机构可以直接准予许可(省际班线征询讫点地省级运管机构意见,下同)。线路一端有两家及以上主体,该端经营者申请增班不增车、减车增班的,经过公示后,运管机构可以直接准予许可;申请增车增班的,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参照招投标评分标准在原有经营主体的申请中择优选择,不再新增经营主体。线路一端已实行公司化经营但另一端未实行的,未实行公司化经营的一端申请增班不增车、增车增班的,实行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已经完成公司化经营的班线,在改造过程中削减的运力,额度可以保留至经营期届满止。
(2)放宽公司化经营班线班次调整的许可条件。原线路由多家经营主体经营压缩为起讫端各一家经营主体实行公司化经营后,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的,在许可机关根据方便群众和普遍服务的原则核定最低班次数后,起讫端双方经营者可自行协调增加该线路的班次,实行备案制。
(3)放宽车辆更新(型)许可条件。客运班线经公司化改造后,在不增加车辆数的条件下,允许企业对该班线运力自主更新(型),实行备案制。但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车辆,未实施改造的一律不予更新,由车属单位安排同等车型顶班。
(4)鼓励公司化经营率高的企业在线路发展中取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加大对投标企业公司化经营状况的考察比重,将企业整体经营机制、上年度公司化改造完成情况与企业的评标得分紧密挂钩。
2、实行班线经营权有条件延期。
(1)企业于2006年底前完成市际班线,2007年年底前完成省际班线公司化经营改造的线路及车辆,其经营期限相应延长一个周期(市际4年、省际5年、市内班线由市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