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建设我省粮食主产区高标准基本农田的通知
(豫政办〔2005〕14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集中打造我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域,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集中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加快粮食生产大县中低产田改造,建设我省粮食主产区高标准基本农田。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若干政策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集中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向粮食主产区倾斜,以粮食生产大县为重点,着力加强中低产田改造,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力,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农业综合增效、农民持续增收,为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做出贡献。
二、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县(市)的选择与确定
依据全省121个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市、区)2001-2003三年平均粮食总产量、粮食商品量及2003年耕地面积、中低产田面积四项指标,选择粮食产量在5亿公斤以上、商品量在3亿公斤以上、耕地面积130万亩以上、中低产田面积100万亩以上的24个县(市)作为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县(市),分别是:滑县、浚县、封丘县、濮阳县、许昌县、郾城县、唐河县、邓州市、方城县、永城市、虞城县、夏邑县、商水县、太康县、郸城县、淮阳县、鹿邑县、正阳县、新蔡县、上蔡县、泌阳县、西平县、固始县、息县。
三、集中资金,重点投入
将中央、省现有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集中70%,用于24个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县(市)(以下简称重点县),连续三年投入,实行规模开发,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重点县及所在省辖市要按照国家现行农业综合开发市、县财政配套规定,足额落实应配套资金。重点县要通过规划引导、统筹安排、整合农业投资,集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国家、省财政投资与市、县财政配套及整合资金数额不得低于4∶1。市、县(市)具体配套比例由各省辖市政府研究后,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