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联席会议制度。通过采取上下游联合环境执法、污染源及河流水质同步监控、污染联防、水质水情信息及时通报、污染防治技术和信息共享以及重大环境问题共同协商等综合措施,使重点流域特别是水质污染比较严重、水污染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河流水质得到明显改善,切实避免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实行新闻发布制度。每月向社会发布环保重要工作进展情况、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每季度发布各省辖市和有关部门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严重滞后、建成后不运行或未按标准足额征收处理费的地方,暂停安排、审批国家和省支持的建设项目。
(三)严格目标考核
各级政府每年年初要将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每年对各市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省。
(四)齐抓共管,确保各项责任目标顺利完成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积极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污染综合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核准和投资工作力度,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做好国外贷款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打井、环保执法和监控能力建设等方面资金的安排。
工商部门要注销因污染严重而被依法关闭取缔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没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再换发工商营业执照。
建设部门要指导并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和垃圾处理场的建设,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完成企业化改制,实现市场化运营。
水利部门要于2005年年底前,在对现有闸坝运行管理评估的基础上,负责重污染地区的打井工作,合理调度水资源,以保障主要河流水体生态基流。
农业部门要做好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等工作,省畜牧局负责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综合治理工作。
电力部门要按照政府通知,停止向被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供电。
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从严查处重大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违纪违法案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对环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管,统一发布环境信息,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环保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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