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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三)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2006年年底前,所有未开工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必须开工建设,其中,2005年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分别开工建设48家和28家,2006年分别开工建设29家和20家。加快配套管网的建设,保证投入运行后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负荷在第一年达到设计负荷的60%,第三年起达到设计负荷的75%。自2005年1月1日起,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每吨提高到0.8元,并按标准足额征收;凡是自来水管网覆盖的地区,原则上封闭自备井,因故不能取消自备井的,要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所有征缴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建立城市垃圾费征收机制,省辖淮河流域各市要在2005年年底前全面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并积极促进城镇垃圾处理场的企业化改制;将城镇污水处理单位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并实施市场化运营。2006年年底前,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完成配套管网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满负荷运行并达标排放。新、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配套建设脱氮设施,湖泊、水库周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同时建设除磷设施。自2007年起,对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进行处理后氨氮继续超标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根据超标情况征收排污费或加倍征收排污费。

  (四)实施污染较重地区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工程

  尽快解决因水污染造成疾病高发地区的人畜饮水困难。省财政2004、2005、2006年每年投入4000万元,有关市要按省打井计划确定的比例进行配套,作为重污染地区的打井专用资金。输水主管网配套资金由县、乡财政承担。在2006年年底前,解决重污染地区800个村庄的群众饮水安全问题。2007年基本解决因水污染导致的农村地区人畜饮水安全问题。2010年年底前,根本解决因水污染导致的农村地区人畜饮水安全问题。要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建立健全管理运行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安全的饮用水。

  (五)开展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2005年年底,各省辖市完成基本农田化肥农药过量施用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调查,制定实施限期治理规划,并完成1-2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与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示范工程;2007年年底前,淮河流域所有达到国家规定养殖规模的畜禽养殖场要完成达标治理任务;2010年年底前,全省70%达到国家规定养殖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和污水要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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