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05〕1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环保局《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日
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省环保局 二○○五年三月三日)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完成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实现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05年年底前,主要河流湖库水质污染状况明显减轻,在来水基本正常的情况下,各省辖市河流出境断面水质基本达到责任目标的要求;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2%以上;全省省辖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年平均达到268天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45%以上,50万人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45%以上;完成全省生态功能保护规划;辐射环境质量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2007年年底前,主要河流湖库水质明显好转,在来水基本正常的情况下,各省辖市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到责任目标要求;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全省省辖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年平均达到272天以上;所有省辖市和县城都要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5%以上,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达到35%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农村户用沼气池普及率达到15%以上,创建一批生态环境良好的示范区,局部生态环境有所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