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一)至(九)项规定的;
(二)向监督机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监督机构要求提供材料的;
(四)未按《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通知书》、《交通行政执法督查令》的要求查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的;
(五)拒不履行监督处理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扣直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一)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无法定依据或者法定依据不正确、违反法定程序、不使用法定文书实施行政执法的;
(四)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五)违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以及违反有关禁令的;
(六)违反交通执法职业道德规范,粗暴执法、野蛮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持无效执法证件进行行政执法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的。
暂扣或者吊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必须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暂扣交通行政执法证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吊销交通行政执法证须报经省交通厅批准后执行。
对被暂扣或者吊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其所在单位还应当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调离执法岗位。
第十六条 被监督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对监督机构及其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监督机构或者其所在的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通知书
案号: 〔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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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途径),反映你(单位) 行为,可能违反了 的规定。现将有关材料随本通知书发送你单位,请在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上报备案/径告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