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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七)实行错案追究和典型案例通报制度。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应当对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作出的、造成管理相对人损害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追究,对典型违法、错误的案例进行通报。
  (八)实行督查令制度。监督机构对群众举报、来信来访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可以报请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督查令,责成下级交通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同级监督机构负责督促。
  (九)监督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四章 监督程序和处理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监督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嫌违法或者不当的,或者受理署名投诉举报认为被投诉举报单位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5日内立案调查,或者指令下级监督机构调查。
  监督机构指令下级监督机构调查的,应当制发《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通知书》或者《交通行政执法督查令》(见附件)。接到《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通知书》或者《交通行政执法督查令》的单位应当于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填制《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书》(见附件)。上级监督机构要求回复调查处理结果的,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决定书报上级监督机构。
  由监督机构直接立案调查的,应当填制《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并应当于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填制《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书》。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在执行监督任务,开展调查活动时,应当向被检查或调查单位和人员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被检查、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调查。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要求被监督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督单位和人员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或不当的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四)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存在违法或不当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的文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五)责令被监督单位和人员在案件调查期间不得转移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第十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监督机构提出意见,由交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应监督机构会同监察机构和人事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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