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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三)执法文书使用是否合法、规范;
  (四)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定依据是否正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五)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六)执法人员是否有违反“五项禁令”的行为;
  (七)执法单位是否存在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执法人员工资、奖金是否与行政处罚挂钩;
  (八)执法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执法等行为;
  (九)执法单位对投诉、举报是否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
  (十)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
  (十一)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新颁布施行的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和交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施行期满一周年后的30日内,将实施情况,包括配套制度的制定、实施结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书面报告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
  (二)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监督机构应当采用明查与暗访、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常规检查与突击检查等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属执法机构和下级交通主管部门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三)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备案和报告制度。交通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应当将每年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包括执法机构建设情况、执法制度建立情况、执法队伍建设和培训情况,行政许可办理情况、行政处罚情况,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等及时立卷归档,并逐步建立电子档案。上述所列情况应当在下年度一月底前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书面报告。
  (四)实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和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监督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网上受理投诉举报窗口、来信受理等制度,畅通对交通行政执法的问题反映、改进建议、个案诉求等渠道,并相应形成查处工作机制。同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交通执法的意见。
  (五)实行行政复议制度。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江苏省交通行政复议规定》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授权执法机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实行重大行政许可、处罚决定和行政赔偿案件审批、备案制度。在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处罚决定和行政赔偿决定时,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委托执法机构应当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法规授权执法的机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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