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苏交法〔2006〕68号)
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各执法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行为,省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第3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结合本地本部门执法实际,采取切实措施继续加大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及时查处和纠正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促使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和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附件:《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及时查处和纠正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促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交通部《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公路管理、航道管理、运输管理、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管理以及港政管理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对本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和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对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开展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应当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监督检查与改进执法工作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