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置禁航标志。苏北运河沿线四市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所有通向苏北运河的叉河口设置禁止挂桨机船舶进入苏北运河的“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式样见附件1),并在12月10日前,设置安装到位。
(三)加强现场监管。苏北运河沿线各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各自辖区实际,建立和健全辖区航段巡查监管机制,要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日,集中力量,在辖区通向苏北运河的各叉河口,增加人力、艇力,设立控制点,拦截驶往苏北运河的挂桨机船舶(包括从苏北运河一个口门到另一个口门短途穿越的挂桨机船舶),全面实施禁挂监督检查,令其改道行驶,并做好此类船舶的分流和疏导工作。同时,在重点航段、重点水域实施24小时巡航,及时制止违禁航行船舶。
(四)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不服从管理,强行进入苏北运河的挂桨机船舶,海事管理机构要强制拖离或者监督其就近驶出禁航水域,同时,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不得只罚不纠或者以罚代纠。
(五)加强协调沟通。禁挂期间,苏北运河沿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机构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支持与配合,防止挂桨机船舶船主聚众闹事,确保稳定和不发生过激行为。如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上报,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航道畅通,避免事态扩大,确保禁航工作顺利实施。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禁止挂桨机船舶进入苏北运河是我省推广船型标准化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之一,开展好这项工作,对促进船舶技术进步和运力结构调整、防治船舶污染以及改善苏北运河通航秩序,保障“黄金水道”安全、畅通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沿线各级交通、港口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这次禁航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加强组织领导,指派专人负责,认真落实各项禁航措施,坚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确保禁航工作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同时,在实施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禁航与群众利益等各个方面的关系,从组织上、思想上保障禁航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禁航氛围。苏北运河沿线各部门要按照禁航工作的实施步骤,着重加强对船民的宣传和教育。一是苏北运河沿线四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海事机构要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同时,有关领导可以通过走进直播室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效果;二是要在运河沿线各船闸、桥梁等船舶集散地和显要位置拉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宣传标语详见附件2),向船民散发禁航通告和禁航示意图以及《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等有关宣传资料;三是沿线海事各船舶签证点和船闸要利用海巡艇、航道艇,展板、宣传栏等进行专题宣传,要通过宣传使每一位挂桨机船舶船主都知道禁挂的时间和要求,以赢得他们的理解、配合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