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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京杭运河苏北段禁航挂桨机船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京杭运河苏北段禁航挂桨机船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交海〔2006〕11号)


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和“五省一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的《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交通部2003年公告第17号)的要求,切实推进京杭运河挂桨机船舶禁航工作,省厅制定了《京杭运河苏北段禁航挂桨机船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京航运河苏北段禁航挂浆机船舶实施方案
  2.禁挂警示标志式样(略)
  3.宣传标语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1:
京杭运河苏北段禁航挂桨机船舶实施方案

  一、禁航目标
  坚持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和引导,确保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京杭运河苏北段(以下简称苏北运河)顺利实施禁航挂桨机船舶工作,进一步推进船舶技术进步和船型标准化进程,切实改善苏北运河通航秩序、通航效率和船舶污染、噪声污染状况,提高南水北调东线水质,充分发挥苏北运河水上主通道的社会效益。
  二、禁航范围
  苏北运河(蔺家坝至六圩口 404公里)、中运河(福运港至大王庙 13.5公里),禁航里程计417.5公里。
  三、实施步骤
  本次禁航工作分三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11月1日-12月10日)。主要工作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新闻媒体做好禁航前的宣传工作,营造禁航氛围,确保禁航工作宣传到位;
  第二阶段:预执行阶段(12月11日-12月31日)。主要工作是对仍需要进入苏北运河的挂桨机船舶限制签证,同时,劝导在禁航水域内的挂桨机船舶尽快驶离禁航水域,并告知禁航有关规定;
  第三阶段:全面禁航阶段(2007年1月1日起)。除特殊情况外,禁止所有挂桨机船舶进入苏北运河航行。
  四、具体措施
  (一)履行告知义务。苏北运河沿线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结合《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前发布禁航通告;从2006年11月1日开始,各级海事机构在对挂桨机船舶实施签证时,要在签证页的主管机关备注栏中签注“2007年1月1日起禁止挂桨机船舶进入苏北运河”等相关内容;对在2006年12月11日后仍然停留在苏北运河的挂桨机船舶,要通过现场巡航,加强宣传和教育,告知船民继续停留在禁航水域航行的风险及后果,劝导其主动离开禁航水域;从2006年12月11日起,海事各签证点要限制办理挂桨机船舶进入苏北运河或途经苏北运河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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