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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交运〔2007〕9号)


各市交通局:
  根据交通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64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
  1、凡申请设立经营海船、河船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布实施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有关规定。
  以出资方式筹建新公司的,同时要符合交通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646号)规定。
  2、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申请筹建、开业、变更经营范围、新增运力所提交材料按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江水系省际运输企业行政许可办理流程规定”的通知》(长航运[2007]1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执行。
  3、所在地交通运(航)管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核合格后,提出书面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省厅运管局。对新筹建、新开业的液货危险品公司资质要进行实地核查评估,并提交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报告。水路客运材料呈报相应许可机关。
  二、禁止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以委托方式经营
  为进一步规范客船、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管理,根据通知精神,自发文之日起,新投入营运以及原有委托经营合同到期的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不得再采用委托经营方式从事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原委托经营合同未到期的客船、液货危险品船,在2008年12月31日前,必须采取组建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新公司或光船租赁等方式,交具有经营资格的公司实现公司化经营。
  三、开展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整治活动
  各级交通运航(管)机构要加强对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查和监管,认真组织开展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清理整治活动,对船舶所有权、出资股东股权、公司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以出资方式设立的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在3年内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新公司经营资质,并取消出资方出资资格;对现有委托管理的船舶,要进行逐一清理登记,制定出年度整治方案,确保按期整治到位。要严格把好资质准入关,努力提高公司化经营水平,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新设立的公司要加强日常监管,全面落实《江苏省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资质监管制度》。海事(船检)机构要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和动态监管,严格船舶检验标准和船舶所有权的认定,杜绝变相挂靠所有权、低质量的船舶进入运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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