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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7〕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确保开发项目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在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均须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
  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综合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的第一责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责任。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进行项目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规划开发建设;
  2.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规划建设完毕;
  3.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4.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5.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五、开发企业应当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设、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综合验收备案,对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材料合格后,准予备案。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开发企业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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