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资金筹集及支付方式
(一)资金筹集。购买服务资金来源主要是区县级政府预算安排以及省、市级政府补助和各方捐赠等。根据《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06〕142号),纳入市级社区卫生服务试点的区县应结合实际,在充分考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项目成本、服务人口、服务效果和效率等因素的基础上,保证辖区居民每人每年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不低于11元。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补助我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市级财政按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补助试点区县,区县级财政按不低于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足额列入同级政府预算。
(二)支付方式。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市对试点区县的社区卫生补助资金在区县资金到位的基础上,年初预算经政府批准后,先拨付区县60%,其余40%作为考核资金,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兑现拨付。按照《淄博市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与执行标准》(附后),对试点区县进行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区县按实际服务人口全额兑现考核资金;不足80分的按以下公式计算兑现考核资金:
兑现金额=(80分以下的分数燉100)×实际服务人口×单位人口考核资金
同时,相应按照实际服务人口抵扣预付资金。各试点区县将年度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卫生部门审核后方可向各有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划拨。
七、监督管理
(一)建立完善的监控机制。对购买服务的全过程,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以及服务供需方、购买方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形成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监督体系。
(二)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要求,严格资金的“源头控管”,加大资金拨付前的审核力度,对每项拨款都要细化支出内容,严格剔除超范围、超标准开支项目,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对资金的监管要坚持事后监督与事前防范并重,做到程序规范透明、资金安全高效。
(三)加强服务监管。各区县、高新区对政府认可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施例行的年度监督评审和日常监督,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行为和成本费用的监管,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社区居民满意情况等要定期公示。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入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探索购买服务的新模式,努力向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严肃查处违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购买社区卫生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及时处理。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经查实,卫生部门随时终止合同,取消其服务提供资格,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骗取、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及违规开支等行为,严格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