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本《方案》的落实,对各区县、高新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质量、经费投入、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成立淄博市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管理和监督;成立淄博市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委员会,负责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考核和评估。
(二)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县、高新区卫生部门承担购买服务的具体管理以及监督、评估、信息公布等工作,代表本级政府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区县购买服务管理委员会和绩效考评委员会,制定社区公共卫生政策、设置服务提供的规则、制定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进行成本核算,组织制定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评标准和考评指标体系。
各区县、高新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社区公共卫生财政政策、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办法;参与制定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其成本核算、绩效考评办法,对购买服务和绩效考评实施管理和监督;安排购买服务所需资金预算,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三)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宣传力度,协助做好社区居民摸底调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协调等工作,并监督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实施。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合同规定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有关技术指导。
五、操作运行规程
(一)制度设计与颁布实施。各区县、高新区要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管理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建立购买服务的实施、管理、监督、绩效考评等一系列制度办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确保政府购买服务有序运行。
(二)建立管理与考评机构。购买服务管理委员会和绩效考评委员会成员由财政、卫生部门以及公共卫生专家、街道办事处人员、社区居民代表等组成。购买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购买服务的操作程序,具体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绩效考评委员会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进行绩效考评。
(三)签订服务合同。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卫生部门与选定的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对合同的服务范围和内容、验收标准和方式、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服务合同一般每3年签订一次。
(四)开展绩效考评。各区县、高新区要建立完善适合当地实际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向社区居民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情况,主要依据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标准和办法,由绩效考评委员会进行考核评价。绩效考评包括社区居民考评和专家考评,二者各占一定权重,其中社区居民考评的权重必须达到50%以上。各区县、高新区的考评结果经市级绩效考评委员会复核确认后,作为确定财政补助数额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