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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

  三、各医疗机构在向患者收费时,应按下列要求向病人提供各类收费结算明细单。
  1、对门诊、急诊病人必须提供门诊、急诊收费明细清单。收费清单上应明示患者所发生的各类医疗服务及药品的单价、规格、数量和总价,并将明细单清楚打印在收据单据副联上。
  2、对住院病人每日发生的各项住院医疗费用(包括西药、中成药、自制制剂、检查、化验、治疗、手术等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各类特需服务的明细内容等,要求逐日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和住院费用大类汇总清单。
  3、未出示明细清单或未列入明细清单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
  四、医疗机构的营养食堂、商店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必须使用商品标价签,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五、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的贯彻实施
  1、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并设立价格管理网络,配备专兼职物价员,实行价格自律,准确记录和保存所提供服务的全部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2、为深入、扎实地推进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配合政府出台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顺利实施,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好本地区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工作,对医疗机构不按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价格公示,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查处。市物价局将对各地的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1、常用药品价目表(价格本)(略)
  2、主要医疗服务价目表(价格本)(略)
  3、常用医用材料价目表(价格本)(略)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卫生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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