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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
(杭价检〔2005〕235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卫生局、社发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切实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门诊及住院收费管理,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浙价检〔2003〕70号)和《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机构(含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是医疗机构对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一种方式。
  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单位、规格、零售价、生产厂家等,并明示是否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医用材料价格公示内容包括:品名、规格、产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
  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备注等有关情况。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其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按下列要求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医用材料价格和药品价格公示,增加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的透明度,以保证就诊者对所付费用的知情权。
  1、医疗机构应将常用的药品零售价格、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按公示的内容在医院收费窗口、门诊大厅、住院部大厅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形式以电子显示屏、价目表、价格牌等为主,同时设置触摸式电脑查询系统供患者查询详细全部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暂时没有条件设置触摸式电脑查询系统的,可用其他方式明示(如本子式),具体格式见附表。医疗机构的咨询台或导医处应备有本院所有药品、医用材料、医疗服务价格本,供患者查询。
  2、门诊挂号费(含专家门诊、急诊)、诊疗费在挂号处用价目表明示;医疗服务价格的常用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执行科室、病房和收费处用价目表明示。
  3、特需医疗服务的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服务承诺等内容,用价目表公布于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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