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审法〔2005〕114号)
各区、县(市)审计局,市局各处室:《杭州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杭州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
2.杭州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格式(略)
杭州市审计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杭州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审计工作的实际,根据审计署、省审计厅的有关规定和《
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项目实施后,根据已生效的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本着“积极、稳妥、谨慎、细致”的原则逐步推行,公告内容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为:
(一)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的审计结果;
(三)各级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四)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五)重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六)政府性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七)本级党政领导机关交办的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布的其他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通过以下载体公开:
(一)政府门户网站和审计机关子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中的主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