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程的通知
(粤安监〔2004〕79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我省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缺氧、有毒气体中毒等事故的发生,现将《广东省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局监管四处反映(联系人:黄俊杰,电话:020-83135816)。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引言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窒息、有毒气体中毒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1 定义
1.1 有限空间危险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如缺氧、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气体或粉尘中毒危险)且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
1.2 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1.2.1 封闭、半封闭设备: 船舱、储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及锅炉、压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车等。
1.2.2 地下有限空间: 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矿井、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
1.2.3 地上有限空间: 储藏室、酒槽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试验场所、烟道等。
2 适用范围
2.1 本规程适用于作业人员进入有缺氧危险、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气体中毒或粉尘危害等危险的所有受到限制、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
2.2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一切从事上述危险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
3 安全管理
3.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生产技术管理人员负直接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监督检查的责任;操作人员负有服从指挥,遵章守纪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