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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审1996年国有农口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失效]


  2、财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的帐务处理。

  财政拨付给企业的各项资金,企业主管部门要监督企业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具体规定如下:对于拨付给企业的贴息款,应冲减企业的财务费用;对于拨付给企业的受灾款、各种专项款,应做为国家投入增加“国家资本金”;对于拨付给企业的补贴款应做为财政补贴记入“补贴收入”。

  3、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土地转让及投资的有关帐务处理。

  国有农口企业必须按照京财工(1996)1868号《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土地转让投资等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土地转让收入的管理。主要是对企业年度内发生的土地转让、投资行为以及取得的收入、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要按规定及时入帐,不得长期在往来款中挂帐,对以前年度发生的仍未进行处理的或处理与本规定不符的,均要进行调帐处理。

  4、关于出租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财务处理。

  为规范企业出租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财务行为,企业应按京财工(1996)1861号《关于北京市工业企业出租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要求,做好相关财务处理,对以前年度未按上述要求处理的也应相应调整。

  5、关于1996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实际抵扣数的规定,国有企业对期初存货已征的税款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按国家规定从95年起五年内按比例分期抵扣。1996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实际抵扣数即指96年的实际抵扣数。

  6、对于主管部门1996集中的基层企业利润,应还原回去照章交纳企业所得税。

  四、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国有农口企业1996年增加报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表”。企业应于决算报送的同时上报给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五、财务报告说明书:

  企业主管部门在编报决算后,都要认真编写1996年财务报告说明书,重点分析企业一年来的经营特点、利润实现及分配使用情况,资金及重大财务事项的变动情况。综合分析和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

  六、决算的报送:

  各主管部门年度决算汇总表、财务说明书、数据软盘和二级单位汇总表附下属独立核算企业决算报表于1997年2月28日以前报送市财政局农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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