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各区、县(市)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6、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探索和创新评议考核新机制。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各区、县(市)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五、探索建立高效便捷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1、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积极开展《
信访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正确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建立信访工作制度,完善信访处理规则,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牵头单位:市信访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和创新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运作的新模式、新办法,建立多元化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体系。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对报送审查和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错必纠。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各区、县(市)法制办。
2、认真贯彻
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各区、县(市)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3、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研究并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重点规范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等方面的补偿事项。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法制办。
4、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完善落实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经常性监督制度,明确层级监督的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程序以及监督结果运用。全面贯彻落实《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各项制度,认真解决依法行政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