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要按照《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和《
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及和解制度。研究并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重点规范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等方面的补偿事项。
6、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完善落实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经常性监督制度,明确层级监督的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程序以及监督结果运用。全面贯彻落实《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各项制度。各级政府应当按年度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重点,解决依法行政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7、加强专门监督。要加强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依法行政的合力。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加强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对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重大投资及建设项目的运作和行政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开展监督检查,促进政府机关及公务员廉洁、高效行政;强化审计监督职能。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大建设项目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强化对各类专项基金、基金的审计监督,维护经济秩序,规范财政财务行为;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建立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财政经济政策、财政分配政策、财政预算收支及财政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形成事前参与、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全过程监督工作格局。
8、强化社会监督。各级政府其及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渠道,增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推行政府信息公告和政情发布制度,扩大群众知情权。拓宽群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健全听证制和重大决策群众审议制,落实群众参与权,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积极推行民主评议、质询听证等民主形式,保证权力公开、公平、公正运行。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建立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重大政策出台、重要活动开展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典型大案要案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和群众通报。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加大新闻舆论监督力度,督促问题的解决。加强对新闻舆论监督的组织领导,保证新闻舆论机构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批评权,确保新闻舆论监督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