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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2005-2008年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的通知

  3、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列席本级政府的常务会议,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列席部门的办公会议,对会议议题的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
  (三)加强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政府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按照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群众关注的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统一安排。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制度建设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制度建设。要处理好制度建设及时“跟进”社会实践和适当“超前”的关系,将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制度建设项目加以考虑,使制度建设充分体现民意、反映民愿。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目标要求与措施办法配套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要把握制度建设规律和时机,正确处理好制度建设与改革的关系,做到制度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制度建设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充分发挥制度建设对改革、发展、稳定的推动、引导和保障作用。
  2、严格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程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制定程序规定。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积极探索政府规章起草机制,尝试建立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包括律师等参与的多元化的规章起草制度。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法律、法规已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改变适用条件和范围。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查、讨论决定、签发公布的程序进行。区、县(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时间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通过后行文实施,并在《杭州政报》和市政府网站上公布。
  3、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解释工作。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建立健全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和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建议的受理制度。
  (四)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运作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积极开展县(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研究文化、交通、农业、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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