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2007年7月1日-7月10日)。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班子,细化工作目标,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会议,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动员。
(二)排查摸底(2007年7月11日-7月30日)。宜兴市、滨湖区、新区对沿湖地区详细排查,全面摸清有可能直排太湖及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沿岸两侧直排水体的排污口,登记各排污口位置、所属单位、污水量、污染物浓度等信息,并于7月30日前报送市环保局、公用事业局、水利局备案。
(三)下达限期治理决定(2007年8月1日-9月30日)。在全面摸清污染源的基础上,分别由市政府和宜兴市政府、滨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分两批下达限期治理决定:8月15日前对直排太湖的排污单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9月30日前对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沿岸两侧直排水体的排污单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
(四)实施封堵(2007年8月15日-2009年6月30日)。限期治理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排污口封堵任务。按下列措施组织实施:具备接管条件的,采取接管措施,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无接管条件的,采取技术措施,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工程,实现污水零排放;不具备接管条件又难以实施中水回用的单位,进行搬迁或关闭。
(五)考核验收。分别在2007年底、2008年底和2009年6月底,对各阶段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沿湖地区排污口封堵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刘鸿志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周浩清、朱仲贤、钮素芬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城管局负责人及宜兴市、滨湖区、新区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负责全市沿湖地区排污口封堵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检查验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吴燕敏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崔凤山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排污口封堵工作的组织计划与实施。各相关市(县)、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在7月10日前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加强组织领导,统一组织实施,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
(二)明确部门职责。宜兴市、滨湖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地区排污口封堵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沿湖地区污水管网的铺设,达到全覆盖,确保按时将具备接管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责组织调查辖区所有直排太湖及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沿岸两侧直接向水体排污的排污口数量、具体位置、所属单位、污水量、污染物种类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