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粤安监管四〔2004〕10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等规定,从2004年11月起,省安全监管局开始受理我省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为进一步做好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
各市应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结合起来,明确监管职责,切实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以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契机,把好企业准入关并督促企业落实取证的各项条件和标准规范要求,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防范事故的技术水平,推动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积极为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
(一)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都应按规定依法接受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各市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培训问题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4〕103号)要求,认真组织好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
(二)各市要督促企业尽快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安排,今年年底以前完成安全评估结果为好的企业的安全评价,明年6月20日前完成所有企业的安全评价。
(三)要加强对评价活动的监督。各安全评价机构要严肃对待安全评价工作,严格按《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来开展安全评价。凡是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发布以前自行开展评价完成的评价报告,必须按导则的要求重新进行补充评价,进一步完善评价报告。确保每一份评价报告质量都符合要求。评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发现重大隐患要及时逐级报告。省、市安全监管局将视情况组织专家对评价机构的评价活动进行依法督查,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