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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三)发布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江苏省重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渔业部门操作手则》要求,按程序及时报告、处置和发布。
  (四)发布水产品科学安全消费信息。针对涉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联合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相关技术信息服务部门,开展科学宣传,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对可能影响水产品正常销售秩序、缺乏科学依据的不实信息报道,及时予以澄清,正确引导舆论。
  四、发布方式
  以文件通报以及报刊、江苏海洋与渔业信息网等媒体为主渠道发布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一)定期发布
  省海洋与渔业局分别于4月、9月和12月发布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经省海洋与渔业局授权的有关市渔业主管部门公布本辖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应事先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书面同意。具体发布时间和方式自行确定。
  (二)不定期发布
  1.应急事件发布。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后,省市渔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事件发生、发展和控制、处理措施情况。必要时安排专人接受媒体采访,或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涉及可能危害公众健康安全和产业发展的重要信息,应在经过专家论证后发布。
  2.监管工作动态信息发布。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广泛宣传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举措、取得的成效,加强与消费者沟通,不断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公信力。
  3.科学安全消费信息发布。通过举办各类宣传培训活动,或在媒体上开辟专栏、专题,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科普知识宣传。
  五、发布程序
  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名义发布的一般渔业质量安全信息,由渔业处牵头组织有关处室统一对外发布。局各有关处室应相互协作、及时沟通有关渔业质量安全信息。渔业处主办渔业质量安全信息发布请示,会签局有关职能处室,并经局办公室审核,报请局领导签发后对外发布。
  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名义发布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事件信息,应按照工作预案和渔业部门操作手册,由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拟定新闻通稿等材料,会签办公室,经应急指挥小组领导审签后对外发布。
  事发地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地方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六、发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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