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报《私房修建、翻建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
2、私房修建申请(申请中应明确具体修建的要求);
3、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
4、私房所处位置的1:1000地形图2份(其中1份需划定规划四线);
5、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凡申请私房翻建要求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私房修建、翻建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
2、私房翻建申请(申请中明确建设的理由和要求);
3、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
4、私房所处位置的1:1000地形图2份(其中1份须用铅笔标明拟修建位置并划定规划四线);
5、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凡申请私房修建、翻建的,由窗口受理后,符合修建、翻建条件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规划设计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行政决定书》。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规划设计条件后,应会同社区进行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公示后无意见的,私房产权所有者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公示确有不应许可合理意见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予许可行政决定书》。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私房产权所有者递交下列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窗口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勘设红线)的复印件;
3、1:500总平图3份,建施图2份;
4、社区、居委会(街道)的书面意见或相邻居民的签字及公示照片;
5、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凡经审核符合翻建要求的项目,在1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行政决定书》。
第十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已取得修建加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的,应及时移交杭州市城市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