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规发〔2005〕420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的规划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望各有关处室和单位认真学习,做好组织实施的准备工作。
杭州市规划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杭州市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的修建、翻建的规划管理,根据《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居民私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旧城区及郊区的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等建设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镇居民私房,是指城镇居民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权证的私有房屋,不包括统一开发实施的独户房屋。
第三条 凡城镇居民需要申请私房修建、翻建,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条 凡修建加固房屋应符合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能进行房屋修建(修缮、加固),不得申请房屋翻建:
(一)影响城市地下管线的;
(二)影响交通和消防通道的;
(三)位于勘设红线明确的城市建设拆迁范围内的;
(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明确通过修缮加固可以排危的;
(五)其它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情形。
第五条 私房翻建按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控制,但在原用地面积、原建筑面积范围内符合规划条件的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城镇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须协调好与相邻住房或单位的关系,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结构安全,不得降低相邻房屋原有的采光、通风条件。
第七条 申请居民私房修建的私房产权所有者,具备下列资料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窗口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