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先培育发展、再规范提升”的思路,引导鼓励发展劳务分包企业。通过两年半时间的扶持培育(至2007年12月31日),使建筑劳务企业的数量基本满足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进行规范劳务作业分包的需求。
(四)进一步完善劳务分包交易场所和渠道。拓展现有劳务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建立渠道畅通、信息公开、服务周到的劳务分包交易平台,加强对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管理,实现劳务交易行为的规范化、透明化。
(五)至2006年7月1日,我市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岗前培训率达到30%,职业资格持证率达到15%;至2007年7月1日,我市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岗前培训率达到70%,职业资格持证率达到30%;至2008年7月1日,力争我市建筑业务工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95%,职业资格持证率达到50%以上。从2008年7月1日起,在我市建筑行业全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建筑业劳务分包和用工的法制建设。加强劳务分包市场管理法制建设,以《
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和建筑企业劳务用工行为;做好政策引导工作,扶持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禁止“包工头”承揽劳务分包业务。
(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
1、各新申办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向各区、县(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初审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审批。
2、适当降低资质申请条件。凡技术等级工人数和持证上岗率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对其审批条件可暂时放宽至相应类别及等级标准要求人数的80%,同一人可同时持有3个不同工种的技术工人上岗证书,劳务企业招用的务工人员可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3、建筑业劳务企业承揽建筑业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作业分包工程,须签订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并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建筑业劳务企业取得的劳务工程价款,按建筑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建筑业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作为建筑业劳务企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在扣缴行为发生后及时为建筑业劳务企业提供完整的营业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保证其按时依法完成劳务工程价款的结算。
(三)多渠道建立和发展劳务分包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