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供地率考核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30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供地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
征收的建设用地供地率考核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为加快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供地速度,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建设用地供应速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供地率的考核制定如下办法。
一、建设用地供地率
建设用地供地率是指截至统计之日,在最近连续三年已经批准的各年度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中,已经依法批准具体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土地面积分别占各年度农转用、征收批准土地面积的比例。
二、考核对象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政府。
三、考核标准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前两年度、上一年度及当年供地率应分别达到90%、80%、50%。
四、考核方法
(一)萧山区、余杭区国土资源分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本地区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备案数据录入浙江省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统计系统,并按季度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季度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备案数据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