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仲裁登记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使用情况;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执法职责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执法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监督;
(二)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专题报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各工作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本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审查,由负责人会议研究决定。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相关规定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审查;
(四)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所作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业整顿以及对个人一千元以上罚款或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五)对执法情况组织专项检查、调查;
(六)对涉嫌违法的司法行政行为进行立案审核;
(七)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提出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建议;
(八)实行年度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制度。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一月底前,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上年度执法工作情况;
(九)实行年度执法状况考核评议;
(十)其他执法监督检查方式。
第八条 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阅执法工作的有关材料;
(二)要求有关机关、部门或执法人员就执法监督检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在专项检查监督、个案监督中有权提取和扣押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涉及违法事项的有关材料;
(四)对涉及本级和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问题举报、投诉进行调查。
第九条 对执法检查监督中发现的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不力的,责令认真、正确贯彻执行;
(二)本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可向本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提出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