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湘司发[2007]76号 2007年6月20日)
第一条 为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部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各部门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对本级和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法制工作部门)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本机关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贯彻执行;
(二)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三)违法行为查处以及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文书是否规范,决定是否合法和适当;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
(五)刑罚执行的执法活动;
(六)劳动教养处罚执行的执法活动;
(七)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工作适用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八)律师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九)公证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一)法律援助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二)司法鉴定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