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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程序规定

  (二)收集证据材料;
  (三)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初步决定意见或答辩意见;
  (四)协助法制工作部门的应诉工作,派人出庭参与应诉。
  相关业务工作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拒绝履行上述职责。
  第六条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二)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办理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六个月仍不予注册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等,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六)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对司法行政机关授权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决定不服的;
  (八)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
  (九)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除外),可以一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执行刑罚的行为;
  (二)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
  (三)司法助理员对民间纠纷所作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四)各类资格考试成绩的评判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条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如果同时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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