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规定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工作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申辩,还可以会同行政处罚工作部门联合调查取证。
  第八条 法制工作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同意行政处罚工作部门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行政处罚工作部门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行政处罚工作部门重新调查补证,并将案卷材料退回。重新调查补证期间,审核时限终止;
  (四)对需要行政处罚工作部门补充材料或补办手续的,建议其补充或补齐,并将案卷材料退回。补充、补办期间,审核时限中止;
  (五)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建议行政处罚工作部门修正;
  (六)对办案程序违法的,建议行政处罚工作部门纠正;
  (七)对超出管辖范围的,建议行政处罚工作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移送;
  (八)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不予处罚,或建议撤销案件;
  (九)对情节复杂的,或拟对行为人给予吊销执业证书、资格证书、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停止执业、二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建议提交厅(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十)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完毕,除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中填写主要意见外,还应当写出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意见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行政处罚工作部门。
  第十条 行政处罚工作部门收到法制工作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应当连同本部门意见一并上报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工作部门对法制工作部门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工作部门复核。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工作部门对法制工作部门的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各自上报分管负责人;两部门的分管领导意见不一致的,由机关负责人决定或提请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办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