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规定
(湘司发[2007]76号 2007年6月20日)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部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部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对本机关行政处罚工作部门已经调查终结并提出处罚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复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的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行业协会依照行业规范,对所属会员予以行业纪律处分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处罚工作部门依照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查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抄送法制工作部门备案或向法制工作部门提交存根复印件。
第四条 行政处罚工作部门立案并调查终结、拟作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移交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第五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在收到行政处罚调查终结报告、草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案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本部门的厅(局)领导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3日。
第六条 法制工作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二)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