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湘司发[2007]76号 2007年6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部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六条 行政处罚听证由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由法制工作部门的公务员担任。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七条 听证当事人是指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听证参加人是指案件调查人、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
第三人是指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第九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听证记录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部门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如果是法制部门负责人的,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