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司法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执行。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到期不履行的,行政处罚工作部门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代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综合统计和备案工作由本机关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统计工作由本机关行政处罚工作部门负责。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工作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30内,向本机关法制工作部门转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
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或者撤案后30日内,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工作部门转送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或者撤案审批表副本等材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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