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司法厅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六条 市(州)司法局管辖辖区内的下列案件:
(一)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因违法执业,可能受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的;
(二)公证机构公证员因违法执业,可能受到警告、停止执业处罚的;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违法执业,可能受到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处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因违法执业可能吊销执业证书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市(州)司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七条 县(市、区)司法局管辖辖区内的下列案件:
(一)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因违法执业,可能受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的;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违法执业,可能受到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处罚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县(市、区)司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举报、控告,经初步调查后,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材料及时移送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受理的投诉、举报、控告,经初步调查后,发现该案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案件材料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国务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
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投诉、举报、控告,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行政处罚立案查处的,应当在立案以及案件办结后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
对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必须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