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结算价格稳定及效率激励。市政府鼓励水务股份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采取各种措施合理调配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成本,进而将结算价格控制在较低水平。如在任意的连续两个价格核定期内,并在生产负荷基本相同的条件下出现单位成本下降,每期平均单位成本降幅超过5%,且降低后的实际成本低于可比的污水处理企业历史同期水平,市政府或授权机构将根据实际审核或审计结果,以最后一次成本实际降幅水平为计算基础,适度参考特许经营剩余期内各年度官方公布的物价指数,允许之后各价格期的结算价格保持稳定。在此种情况下,不再对水务股份公司的利润率、人员工资和福利水平等进行限制。
(七)污水处理费用的结算和支付。在特许经营期内,水务股份公司结算期间污水处理费用=∑单位结算价格×各污水厂结算污水处理量(若实际污水处理量<设计污水处理量的60%,则结算污水处理量为设计污水处理量的60%;若实际污水处理量≥设计污水处理量的60%,结算污水处理量为实际污水处理量)。市财政局或授权单位应根据已核定的结算价格和水务股份公司提交的合格支付凭据,于每季末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市财政局或授权单位有权对支付凭证、支付程序和支付结果进行核查,并有权对明显不合理的支付进行调整。
(八)审计。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水务股份公司应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受托机构的财务审计。水务股份公司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优惠政策
(一)在特许经营期内,水务股份公司污水处理结算收入免交流转税,其所得税享受西部开发15%优惠税率政策。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可在污水处理结算收入中予以考虑。
(二)在特许经营期内,如与国家法律、政策调整,市政府将在自行权限范围内和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尽量使水务股份公司享受充分的政策优惠。
(三)特许经营期满后,水务股份公司可报请市政府延长特许经营期限,如水务股份公司的总体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水平明显优于其他同类企业,市政府给予优先考虑。
六、关于其他有关事项
(一)在特许经营期内,市政府依法保护水务股份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在特许经营期内,非因市政府原因,凡水务股份公司内部发生的或水务股份公司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法律诉讼、纠纷,均不影响市政府对特许经营权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水务股份公司本应履行的特许经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