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价格结算和支付
(一)合理价格原则。水务股份公司享有在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区域内提供了充分、连续和合格服务的条件下收取合理服务费用的权利。合理价格由市财政局或其受托机构予以核定。水务股份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用原则上应覆盖水务股份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的合理成本+税金和(或)法定规费+合理利润。鉴于目前未对污水处理费征收营业税,水务股份公司所属污水处理企业应纳税金和(或)法定规费是指除营业税以外的税费,若国家或地方税费政策及法规发生变化,由此引起的水务股份公司所属污水处理企业税费增加部分计入价格计算。
(二)合理成本原则。合理成本在计入包括折旧在内的完全成本并参考同期物价指数后予以确定。合理成本由市财政局或其受托机构予以核定。水务股份公司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努力降低服务成本的原则进行合理、适度的资本性和经营性融资,其融资投向应严格限于生产和服务目的、符合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满足特许经营区域内日常需求、具备适度的储备能力以及满足国家规定的处理和排放标准。水务股份公司所需采购设施数量、质量、价格和工程建设成本不宜高于同行业的可比较的合理水平。
(三)合理利润原则。合理利润为水务股份公司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所应获取的合理收益,包括污水处理业务的净资产收益及通过效率管理等措施所实现的盈利。用于核定污水处理结算价格的净资产收益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水务股份公司享有在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区域内提供了充分、连续和合格服务后获取合理利润的权利,除非出现因水务股份公司本身投资、经营等失误而造成亏损,或其成本过高、明显超出当地可比合理水平、弄虚作假等情况。
(四)价格核定及结算价格。政府采购水务股份公司污水处理服务的结算价格每3年核定一次。首期(即水务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污水处理结算价格为3.43元/立方米。水务股份公司应在下一次价格核定期起始日前 60 天内提交价格核定申请函。市财政局或授权单位在接到申请函后2个月之内完成审定和批准。如遇特殊情况,结算价格未能及时审定、批准或执行,市财政局或授权单位可参考最近一期的执行结算价格支付水务股份公司污水处理服务费,但结算价格一经核定,参照最近一期的执行结算价已支付的服务费与按核定本期结算价格应支付的服务费之差,于本期结算价格核定后30日内补齐或扣还。
(五)结算价格的临时性调整。非因特殊情况并经市财政局批准,每个价格核定期满前,结算价格原则上不得进行临时性调整。如因污水处理厂原设计缺陷、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调整、服务范围扩大或缩小等原因,需要水务股份公司投入资金对污水处理设施及工艺进行改造或扩建以满足新的条件要求,或政策性因素而导致水务股份公司成本上升等重大特殊情况,确有必要对污水处理单位结算价格进行临时性调整时,水务股份公司应依据正规程序向市财政局或授权单位提交结算价格调整书面申请并在得到正式批准后执行,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