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股份公司负责购买、安装、运行和维护经市计量器具管理部门认定合格和经市政管理部门认可、加封和监管的进、出水计量检测仪器。在该检测设施运行期间,非经市政管理部门书面许可及现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该检测设施进行开封、检修和进行任何调整,否则其检测数据将被视为无效并不能作为合格的支付凭证。
如因自然事件如暴雨等非水务股份公司可控因素造成超量进水并产生溢流、直接排放或难以进行常规处理后达标排放,经市市政和环保部门核实后,水务股份公司可以免责。但以下情况并不免除或影响:水务股份公司在设计、工艺和能力允许范围内对非溢流水量进行处理并达标排放的义务;水务股份公司迅速、及时地向市政府监管部门通报并提交真实检测数据的义务;市政府对水务股份公司以非可控因素为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应尽义务(如在暴雨情况下停止或部分停止对非溢流水量的处理),或未能积极作为或消极作为的事实依法进行处罚的权利。
水务股份公司必须保证所提交的污水处理数量数据是真实、可靠和可监测的,并应承担违反此义务时的相关责任。
三、关于暂停服务
(一)计划内暂停服务。水务股份公司应于每年第4季度第2个月向市市政委汇总提交下一年度设施检修和维护时间安排,并根据市市政委确认和批准的计划日程严格实施部分性暂停服务(原则上针对每一污水处理厂,每一年度的计划内部分性暂停服务总次数不超过4次,累计时间不超过15天)。未经市政府批准,水务股份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擅自进行整体性暂停服务。计划内每次暂停服务期间的最低日处理水量和排放水质标准由市环保局和市市政委共同磋商一致,并接受市环保局和市市政委的监管。如果计划内暂停服务因水务股份公司本身原因超出规定时限、规定次数、期间实际日处理水量低于规定数量标准、排放的污染物超出规定标准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计划外暂停服务。因水务股份公司本身原因造成计划外暂停服务,导致部分或全部污水未经处理排放并造成环境污染的,水务股份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于非水务股份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计划外暂停服务,经市市政委、市环保局共同核实确认后,水务股份公司可以免责。但以下情况并不免除或影响:水务股份公司应迅速和及时地向有关部门通报的义务;在其力所能及范围内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理措施力求减轻损失的义务;市政府依据水务股份公司未能积极作为或消极作为的事实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