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特许排他性经营。市政府同意在上述特许经营权期限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不再批准其他个人或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以确保水务股份公司实现规模经营和提供同质服务。除非出现水务股份公司实际处理能力不能满足公共需求增长,不积极或消极作为,不能提供充分、连续和有效公共服务的情况。
(六)特许经营授权限定。水务股份公司对于被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擅自进行处置、分解、质押、二次转让或承包等,除非得到市政府书面许可。
二、关于特许经营监管
(一)水务股份公司在特许业务范围、特许服务区域和特许经营期限内应守法经营,其一切生产和经营行为及提供的服务必须接受国家、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依法监管。对水务股份公司的监管处罚在内容、方法和程序上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水质监管。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有权利和义务严格监管违规排放行为,防止污染物含量严重超标或未经合格预处理的工业或其他非生活类废水进入水务股份公司的处理设施,使水务股份公司能够在符合既定的合理设计规范条件下提供服务。
进水污染物含量参考数值及超标认定标准,由市环保局根据经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水务股份公司负责购买、安装、运行和维护经市环保局认可、加封和监管的合格进水和出水质量检测仪器。在该检测设施运行期间,非经市环保局书面许可及现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该检测设施进行开封、检修或进行任何调整,否则其检测数据将被视为无效并不能作为合格的支付凭证。
如因工业或非生活性违规排放造成进水污染物含量严重超过原设计参数和市环保局确定的标准,影响正常工艺处理并导致排放水质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经市环保局核实并书面认可后,水务股份公司可以免责。但以下情况并不免除或影响:水务股份公司迅速和及时地向市政府监管部门通报的义务;在水务股份公司能力范围内采取合理和有效措施减轻污染损失、力争使排放达标的义务;市政府依据水务股份公司未能积极作为或消极作为的事实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水务股份公司必须保证所提交的污水处理质量数据是真实、可靠和可监测的,并承担违反此义务时的相关责任。
(三)水量监管。水务股份公司必须依照国家和重庆市规定,在其设计能力范围内对进入厂内的污水数量进行合格处理后达标排放并接受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