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特许经营期限内,如发生非市政府和水务股份公司所能预期和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且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造成水务股份公司的经营中断或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水务股份公司可提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办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免除水务股份公司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进行事先合理预防和防范的义务。
(七)超出本文件条款规定的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重庆市的现行法律、政策办理。对于暂无现行法律、政策可循的未尽事宜,市政府授权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与水务股份公司协商后,另行处理。
(八)本文中各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属市政府,国家另有法律规定的除外。
附件2:
关于授予重庆市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
鉴于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水务集团)拟整体改制为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股份公司),按照国家有关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同意授予水务股份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
一、关于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一)特许经营授权对象。本特许经营权授予水务股份公司。考虑到水务股份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的经营模式,该公司在我市新收购或新建的污水处理企业自动获得本实施方案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按照现行重庆市城市排水规划,市政府授予水务股份公司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为:《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细市水务集团和市水投集团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管理范围的函》(渝发改投函〔2005〕16号)文件所确定的市水务集团承担的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范围(不含市政府已授予重庆中法唐家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特许经营区域范围);《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口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业主的函》(渝发改投函〔2006〕680号)文件所确定的由市水务集团承担的城口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范围。水务股份公司在我市新收购或新建的污水处理企业享有的特许经营权区域范围为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其相应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范围。
(三)特许经营权范围。市政府批准在经营期限内水务股份公司享有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权利;对企业相关设施的拥有、管理、运营、维护和更新的权利;在提供合格服务后获取合理服务费用的权利。
(四)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期限为30 年,自水务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算。如果特许期限内国家法律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则依据最新法律规定重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