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因物价水平上升而导致水务股份公司供水成本上升,而不能达到供水企业合理利润水平时,可由水务股份公司向市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水价格调整申请,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国家另有规定除外。政府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价格调整申请后2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供水价格经审定并通过价格调整相关程序后,及时作出调整。
(四)在特许经营期内,水务股份公司应接受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受托机构的财务审计。水务股份公司应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价格管制模式。按照上述“合理成本+税金(以及法定规费)+合理利润=收费价格”的原则,在特许经营期内(无论在还贷期内或还贷期结束后),水务股份公司的收益水平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须事前得到市政府的批准。
(六)水价的调整依照法定程序,由水务股份公司事先提出调价申请,履行听证程序后,由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关于优惠政策
(一)市政府同意水务股份公司所属供水企业在特许经营期内享受西部开发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二)在特许经营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市政府将在自行权限范围内和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尽量使水务股份公司享受充分的政策优惠。
(三)特许经营期满后,水务股份公司可报请市政府延长特许经营期限,如水务股份公司的总体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水平明显优于其他同类企业,市政府给予优先考虑。
四、关于其他有关事项
(一)在特许经营期内,市政府依法保护水务股份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在特许经营期内,水务股份公司的供水水质须符合国家标准,其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必须接受市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三)市政府授予水务股份公司的特许经营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进行处置、分解、质押等。
(四)特许经营期内,非因市政府的原因,水务股份公司内部发生的或水务股份公司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法律诉讼、纠纷,均不影响市政府对特许经营权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水务股份公司所应履行的特许经营义务。
(五)在特许经营期内,如发生水务股份公司违反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上述有关条款之规定的行为,以及由于自身原因或与第三方发生法律纠纷导致水务股份公司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特许经营义务,市政府有权收回授予的特许经营权,除非水务股份公司能以行动证明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改进和补救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服务,可以继续和充分地履行特许经营权项下的义务,包括购买必要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