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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的批复


  (十二)市政府授权水务股份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内,享有对那些愿意并且已经接受供水服务的用户直接收取水费的权利;享有对那些愿意接受服务但不履行付费义务的用户中断供水的权利;享有对那些已经接受供水服务但却拒绝支付或无理拖欠应交水费的用户进行追索的权利。如出现在集中供水的建筑区域内个别用户拒绝、拖欠水费,但无法实行集中断水的情况,水务股份公司有权通过有效手段(包括通过法律程序等)追索应收款项,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协助,直至追回应收款项。

  (十三)水务股份公司有义务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向用户收取自来水水费时代为收取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或其他规费,这些由市政府授权并由水务股份公司代收的费用应视为水务股份公司向用户收取的费用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水务股份公司应在收取后的1个月之内将这些代收费用划入市政府指定的账户。市政府按照代收的实际金额确定并提取合理的比例对水务股份公司由此增加的相关财务成本给予补偿。

  (十四)市政府授权水务股份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和期限内,根据国家标准和规定,独家负责经营、维护和更新所有直径300mm及以上输水管网及相关设施。水务股份公司有权对非由水务股份公司承担的所有直径300mm以下的输配水管网及相关设施的建设、质量、接驳标准提出规范性要求并进行监管,以确保入户水质水量达到标准要求。在被监管单位或个人不服从监管时,水务股份公司有权向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必要方式对其进行强制性执行。

  二、关于水价政策

  (一)水价的确定原则。按照国家现行法规,水务股份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对水费的收取额应足以覆盖水务股份公司供水业务的合理成本+税金(以及法定规费)+合理利润。

  (二)合理成本的确定。合理成本包括合理投资成本+合理经营成本。水务股份公司所属供水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应限于直接用于生产和服务,符合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此类投入应使水务股份公司能够具有合理的、可满足特许经营区域内人口增长需求的、适度超前的供水能力,能够提供不低于国家标准的供水水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融资成本和用于日常经营的流动资金的融资成本应当接近于同期当地银行的平均条件。水务股份公司所需采购设施数量、质量、价格和工程建设成本应当不高于同行业的、可比较的合理水平。日常经营性成本亦应根据质量标准、供水数量以及供水企业合理历史成本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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