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的批复
(渝府〔2007〕122号)
市国资委:
你委《关于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整体上市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的请示》(渝国资文〔2007〕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拟整体改制为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管理的规定,市政府同意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排水特许经营权。有关实施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的具体事项,按照你委上报市政府的《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水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和《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1.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水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
2.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特许
经营权实施方案
二○○七年八月十日
附件1:
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供水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
鉴于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水务集团)拟整体改制为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股份公司),按照国家有关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同意授予水务股份公司供水特许经营权。
一、关于供水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一)特许经营授权对象。本特许经营权授予水务股份公司。考虑到水务股份公司供水业务的经营模式,该公司在我市新收购或新建的供水企业自动获得本实施方案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市政府授予水务股份公司供水特许经营权区域范围为市水务集团在重庆市主城9区(不含市政府已授予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的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及万盛区提供城市公共供水服务的区域范围。水务股份公司在我市新收购或新建的供水企业享有的特许经营权区域范围为其提供城市公共供水服务的区域范围。
(三)特许经营范围。市政府授权水务股份公司在上述区域内享有独家提供供水服务、收取水费和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经营、维护和更新的权利。
(四)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水务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算。如果特许期限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则依据最新法律规定重新确定。